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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减半收取物业费规定
2009-05-19 00:02 文章来源:
六安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其它
近日,市物价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9〕24号)通知精神,规定从4月15日起,对“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即: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未入住条件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住户,期间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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