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 个人违法可罚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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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17 16:06 文章来源:六安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8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健全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和肉品管理制度,明确了管理责任,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条例重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注水肉的行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新《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规范了定点屠宰(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小型屠宰点管理制度,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等定级管理制度,同时,新《条例》建立了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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