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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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09 23:58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网站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一、审批依据:《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原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第2号令)、《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外经贸合发137号)。
二、申报条件: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外方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劳务项目审查需: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复印件);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2、对港澳台、未建交国家劳务项目,申请材料为:企业的申请报告(报告包括合同号、雇主名称、所派人数、工作期限等内容);企业与外方雇主(中介)签订的劳务合同;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企业提交申办材料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符合条件的,省商务厅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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