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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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0 00:00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网站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一、审批依据:1、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3、商务部2004年16号令;4、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1、拟投资国别(地区)投资环境较好;2、拟投资国别(地区)安全状况较佳;3、拟投资国别(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正常;4、符合我国的境外投资导向政策;5、拟投资的国别(地区)布局合理;6、投资企业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7、拟投资所在国(地区)能保障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1、在商务部规定的135个国家的非金融性直接投资业务:(1)、省属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由省商务厅核准或转报;(2)、各市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初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转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由省商务厅核准或转报;(3)、省商务厅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予以核准或转报商务部;
2、在港澳地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金融企业除外):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送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由我厅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核准后,商务厅代发批准证书;
3、在港澳地区设立办事机构: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核准并上报商务部备案,核准后,商务厅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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