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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商务局行政许可职权
2009-01-05 10:54  文章来源:六安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附件3(省商务厅 第1条):“设立及变更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各市及部分县。3000万美元以上国家规定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核准初审权下放各市,省商务厅审批。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核准初受理权下放各市,省商务厅审核转报。服务贸易类及并购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市级受理申请,省商务厅审批或审核转报。”
2、非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法律依据: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商务部2004年59号公告、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附件3(省商务厅 第8条):“省市分级审批”。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查、确定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共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商务部关于委托16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作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复函》(商贸函[2007]28号)
第一条,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和《商务部关于拟增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委托安徽省合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16家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名单附后)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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